張貼日期: 2024-12-04 15:14:18 點閱:54
為紓解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生活,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前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以八三彰府人三字第一六一六三號函訂定「彰化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共計八點,並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最近一次修正生效日期為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茲因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資金係由本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基金支出,經查本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基金,已辦理結清及裁撤,且本項貸款因無基金支應財源已實質停辦,爰依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行政規則基準第十二點,停止適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