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5-14 14:45:51 點閱:11
※職場性騷擾定義:本校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本校教職員於工作場域內遭受性騷擾,本校權責分工如下:
(一)人事室:被申訴人身分為本校教育人員(含代理教師)、公務人員。
(二)教務處:被申訴人身分為本校代課教師、聘任之課後照顧教師。
(二)學務處:被申訴人身分為本校聘任之社團教師(教練)、招募之交通導護志工、社團志工。
(三)總務處:被申訴人身分為本校工友、約用人員。
(四)輔導室:被申訴人身分為本校學習扶助教師、特教助理員、招募之EQ親職志工。
(五) 幼兒園:被申訴人身分為本校教保員、廚工、特教助理員、招募之幼兒園志工。
本校教育人員(含代理{課}教師)、公務人員、工友及約用人員,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場域外,對不特定個人有本要點第五點所稱性騷擾之情形,被害人向本校提起申訴或經警察機關移送時亦適用之。
本校校長涉及性工法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應向彰化縣政府(教育處)申訴;涉及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應向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申訴。
鹿港國小人事室關心您